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责任:“产品的缺陷造成缺陷产品以外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产品未投入流通;(二)产品投入流通时,不存在造成损害的缺陷;而
(3)当产品进入流通环节时,科技水平无法发现缺陷。”
这一规定有四层含义:一是规定了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和既定的归责原则;二是明确了侵权损害的范围;三是规定了生产者免除侵权赔偿责任的条件;四是明确了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生产者有举证责任免除责任。结论如下:
(1)生产者应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严格责任。产品的缺陷给用户或者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生产者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表述,与国外产品责任法的原则完全一致。相关知识:
产品责任主体
<1,产品责任法律关系权利主体
<2,产品侵权法律关系义务主体
<1)生产者
<1,成品生产者。成品制造商是产品责任的主要承担者。第二,零部件制造商和原材料生产商。产品缺陷是由零部件生产企业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造成的,受害人要求赔偿损失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准制造商。他人生产的产品以其他形式销售或者经营的,与自己生产的产品相同的,视为生产者。销售者是指除生产者以外的产品经销商。因出卖人的过错造成产品缺陷,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出卖人未指定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提供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责任中的销售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从事产品经营的人,如私家车转让人不是销售者;二是经营应当是长期的,而不是临时的、偶然的;三是:,有害产品不要求是主营业务或唯一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责任属于产品生产者的,产品销售者赔偿的,产品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责任属于产品销售者,产品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生产者有权向产品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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