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的法经济学思考
时间:2023-06-08 17:30:49 1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摘要]由于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为了防止著作权人滥用权利,各国《著作权法》都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以期求得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我国亦不例外,但由于我国采用列举方式界定合理使用的范围,以致出现了不周延性和模糊性,将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发展。因而需要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笔者主张结合采用概括和列举的方式来界定合理使用的范围。

[关键词]合理使用范围产权成本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著作权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自由使用其作品的一项制度﹝1﹞.但各国对此规定也有差异,在英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是FAIRDEALING,在美国则是FAIRUSE,在英文中,Fair有着合理、公平双重含义。该词是一个理念色彩浓厚,模糊度较大的词。还有一些个别国家版权法规定,合理使用而不需支付,被称为自由使用(FREEUSE)﹝2﹞.此项制度创设之目的在于照顾社会公共利益,防止著作权人滥用其权利,以便更好的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文化的繁荣。

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加以侵害的违法阻却事由。合理使用之所以合法概因法律的规定,推定其违法行为失效,因而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使用作品不以侵害他人著作权论﹝3﹞.所以合理使用是一种客观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只要使用者的使用行为符合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即被视为合法行为。合理使用本质上是著作权平衡原则的集中体现,是对社会中相互冲突利益进行的一种协调,并使各种利益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正如A.德尔加多。波拉斯指出的那样,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限制是在作者的利益、利用该作品的企业的利益和广大公众的总体利益之间寻求一种公平或合理的妥协﹝4﹞.因而作为平衡杠杆调节器的合理使用制度,只有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良性互动,才能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文化的繁荣。

二、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及缺陷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是绝对的,公共享有合理使用的范围是相对。所以在合理使用范围的立法上就存在着概括式的规定和列举式的规定。美国就是采用的概括式的规定的一个典型国家。美国《1976年版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认定采用四项标准:

(1)、考察有关使用行为的目的;

(2)、考察被使用作品的性质;

(3)、在所使用的作品中,被使用的部分与整个作品的比例关系;

(4)考察使用行为对被用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有无重大不利影响。合理使用四项标准的使用,是对美国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也是界定合理使用还是侵权使用规则的系统阐述。从理论上说,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合理性的判断标准,使得各种使用作品情形有了统一的原则和明确的方法,这是合理使用制度的一大进步。

与美国相反,我国在合理使用范围的立法上采用的列举式的规定。国际上采用列举方式的还有英国、日本、德国、韩国等。如英国合理使用范围的规定有48项、日本有20项、德国有15项、韩国有14项﹝5﹞.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就12项合理使用的情况,它们分别为:(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例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例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该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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