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房的具体流程以及相关注意事项,以下将从三个步骤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退房的第一阶段为向开发商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若开发商对此表示认同,则双方需进一步协商制订出关于退还房屋、支付退款、补偿损失等方面的具体实施方案;反之,倘若开发商对此提出异议,您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同时要求开发商对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进行赔偿,最终由法院作出裁决。
其次,在购房合同被正式解除之后,您可以向贷款银行申请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此类申请通常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和认可。
最后,对于开发商返还给您的购房款项,您需要优先偿还那些拥有抵押权的银行。在此过程中,开发商在向您支付购房款时,可以先行扣除其已代为偿还的银行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八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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