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的主体,由于竞争实力较弱,应当给予财政、金融及税收优惠政策上的扶持。给予财政资金上的支持,就是直接扶持农民、扶持产业、扶持农村。真正的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增强农户和农业的市场竞争力。
第八章扶持措施
第六十四条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六十五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国家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金融服务。
国家鼓励保险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服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互助保险。
第六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第六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国家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措施,可以看出,我国将农业经济的发展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国家重视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合作社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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