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的人身伤害状况鉴定工作由公安机关内设的法医学鉴定部门负责执行。此类鉴定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涉及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责任认定提供科学依据和参考。在我国实行的是免费制度,公民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即可获得这方面的鉴定服务。个人需向警方申请并取得法医验伤单后方可前往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对于与之相关的另一类鉴定——损伤程度的计算和评定,则需要收费,这类鉴定本身并不参与刑事责任的判断,而是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或解决争议提供参考数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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