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浦刑初字第13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x,男。2007年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一万九千元。2008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x,男。2000年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二千五百元。因本案于2010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被告人朱x,男。因本案于2010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10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x、朱x、朱x犯赌博罪,于2010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俞x、朱x、朱x及辩护人杨燕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09年年初至2010年2月22日案发,被告人俞x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将境外太阳城百家乐赌博网站、永利高球盘赌博网站、皇冠球盘赌博网站账号及密码分支出多个账号及密码,通过分发账号的方式供宓讴文(另行处理)等人赌博,并发展被告人通过被告人朱x为其下级代理人,并由其再发展下一级代理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各级代理从中抽头牟利。
被告人朱x获取赌博代理账号及密码后,从中分支出多个账号及密码,发展被告人朱x为其下级代理人,并通过分发账号的方式供施展国、陈海峰、陈思进(均另行处理)等人赌博。
被告人朱x获取赌博代理账号及密码后,从中分支出多个账号及密码,通过分发账号的方式供陈晓东、林国华、陆勇、陶蠡、刘进(均另行处理)等人赌博。
被告人俞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俞x具有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较小等,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x、朱x、朱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参赌人员宓讴文、施展国、陈海峰、陈思进、陈晓东、林国华、陆勇、陶蠡、刘进的证词,公安机关扣押的电脑、检查意见书和截取部分信息的光盘,相关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刑事判决书,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x、朱x、朱x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他人投注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俞x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俞x、朱x、朱x均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俞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7日起至2012年5月16日止)。
二、被告人朱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3日起至2011年10月22日止)。
三、被告人朱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3日起至2011年8月22日止)。
审判员沈X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XX
全文1.6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