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的告知和期限
时间:2023-08-04 14:25:26 1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鉴定意见通知书要在五日内告知相关当事人。鉴定意见是针对案件中的专门性的问题,运用技术或专业知识进行分析和鉴定后得出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当日起算,五日之内将鉴定意见的复印件送达嫌疑人以及被侵害人。

对鉴定意见有疑义怎么办?

问:怎样委托鉴定、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怎么办、公安机关所做的鉴定在诉讼中还有效吗

答:2005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已经开始实施,有些诉讼当事人对在司法鉴定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不够了解,《决定》中在这几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首先,诉讼当事人如需做司法鉴定时可以由当事人直接或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也可由司法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在司法鉴定中经常出现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做的司法鉴定有异议,可以重新委托《国家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上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通过法官通知鉴定人到庭做证,由法官鉴别是否采用。

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公安机关的鉴定只用于侦查办案阶段,在诉讼阶段,如果双方当事人和办案部门对此鉴定没有争议,也可采用。但在诉讼提起后,必须按司法鉴定名册委托其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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