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稽查科:
现将《滁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核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参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单位在今年10月底前配齐法制审查员,并将人员名单报市局人事教育科。
二、市局将组织开展法制人员的培训工作,为做好法制审查工作打好理论基础。
二○○六年八月二日
滁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核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法程序规定》和《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结合我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案件核审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核审机构对同级办案机构承办的已立案并调查终结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书面审查、复核。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各办案机构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立案查处的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案件核审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为标准,实行书面核审制度。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承担本局案件核审工作,并设案件核审员1—2名。
第六条办案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进行合议,在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前,将合议意见连同卷宗材料送交核审机构进行核审。
第七条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送交的案卷材料后,应予以登记,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并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主管局长批准可延期)提出核审意见。
核审机构依据有关药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案件进行书面核审,必要时可以向办案机构了解案件情况。
第八条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核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违法主体认定是否正确。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是否清楚,表述是否准确;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主要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实施行政处罚是否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是否准确、完整;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五)处罚是否适当。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况;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否合理适当且符合法律规定。
(六)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处罚;是否履行告知义务;是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是否按规定移送等。
(七)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
第九条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重新调查;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撤销立案。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
(六)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对案件核审人员提出需要修改的案卷,办案部门在修正或补办后,应将全部案卷材料再次送核审部门复核,再次核审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案件核审人员核审案卷应做阅卷笔录,并制作《案件核审意见书》,连同案卷一起退回办案机构。
阅卷笔录应载明案由、办案单位、办案人、相对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内容。
第十二条办案机构与案件核审机构就有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局长提请局长决定。
第十三条经案件核审机构核审的案件,办案机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后,同时抄送核审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案件核审完毕,核审机构应将阅卷笔录、案件核审登记表,案件核审意见书、处罚决定书等材料装订整齐,建立案件核审档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滁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
核审阅卷记录表
案号:案由:
项目
内容
管辖权
当事人基本情况
事实、证据
适用法律
处罚适当
程序合法
文书规范
审核意见和建议
备注
阅卷人:阅卷时间:
附件3:滁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核审案件登记表
序号
案由
案号
被处罚人
核审时间
核审意见
核审员
备注
滁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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