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行为合法合规,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本人或是代理人所拍摄之照片便具备了作为有效证据之资格,并且能够产生相应的证据效力。
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是否要依据照片中反映的具体事实情况来对该案件做出精准的证明,或者说仅凭这张照片本身就能为案件提供足够的证明力度。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针对同一张照片,其被认定的性质可能会因具体情境而有所差异。
例如,若能通过严谨的调查核实,证实某张现场照片的真实性,那么它便可作为有力的证据被采纳。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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