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中诉讼的条款无效的情形
(一)条款适用范围与当事人本意不符
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条款的本意,是适用于因合同产生的全部纠纷。但在起草争议解决条款时,有律师将其表述为“因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由某某法院管辖”;“因一方当事人违约产生的纠纷,由某某法院管辖”等情形并不少见,一旦当事人因合同效力等非履行原因发生争议,则交易对方有可能以纠纷不属于条款适用范围为由提出抗辩,进而使约定争议解决条款的本意落空。因此,我们建议在起草争议解决条款时,需格外重视争议解决条款的适用范围,尽量表述周延,避免纠纷发生时被对方找到漏洞,并据此引发管辖权异议。
(二)约定地域管辖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是法律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自行选择解决纠纷的法院,其立法目的是在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减少管辖争议,缩减诉讼成本。因此,协议管辖应是非常确定的管辖,应当具有排他性的管辖,即能够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管辖的法院。但在实践过程中,当事人的约定管辖条款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情形亦不鲜见,原因主要包括:
(一))约定的管辖法院与案件缺乏实际联系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仅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间选择管辖法院。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进行了必要扩充,即允许当事人在上述管辖法院之外,另行约定管辖法院,但前提是约定的管辖法院所在地与案件具有实际的联系,否则,约定管辖条款无效。
(二))约定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
根据前述《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为了使管辖确定,当事人仅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唯一的地域管辖法院,如当事人约定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域管辖法院的,视为约定不明,争议解决条款无效。
二、民法典的准合同是什么意思
准合同是带有先决条件的合同。该先决条件是指决定合同要件成立的条件。如:许可证落实问题、外汇筹集、待律师审查或者待最终正式文本的打印、正式签字(相对草签而言)等。准合同与合同从形式上无根本区别,内容格式均一样,只是有时定为草本或正式本之别。但从法律上说,有根本的区别。准合同可以在先决条件丧失时自动失败,而无需承担任何损失责任;而合同则必须执行,否则叫违约。
三、五证不全的房子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开发商五证不全的,合同有没有效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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