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诋毁行为是指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经营者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誉。诋毁商誉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需受到法律处罚。但需注意,新闻单位被利用或唆使不算不正当竞争。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如果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可以认定为是诋毁商誉的行为,依法应受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誉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及救济措施
商誉侵权行为是指对他人商誉进行诋毁、损害或侵犯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商誉侵权行为,侵权人将承担法律责任。侵权人可能面临经济赔偿、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等处罚。同时,被侵权方可以采取救济措施,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申请禁令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以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商誉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保护商誉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因此,对商誉侵权行为的处罚和救济措施应得到充分的重视和执行。
商誉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保护商誉的重要性不可忽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诋毁商誉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侵权人可能面临经济赔偿、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等处罚。同时,被侵权方可以采取救济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保护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是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重要举措,应该得到充分的重视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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