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的行为要点如下:(1)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提示】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如通过广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产生怀疑心理,不敢或不再与受诋毁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若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则不构成诋毁行为。(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如果捏造、散布的虚假事实不能与特定的经营者相联系,商誉主体的权利便不会受到侵害。【提示】应注意的是,对比性广告通常以同行业所有其他经营者为竞争对手而进行贬低宣传,此时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4)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的商誉,其主观心态出于故意是显而易见的。...查看原文
2诋毁商誉行为有哪些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实践中,诋毁他人商誉的行为主要包括利用散发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刊登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公告等形式,制造、散布诋毁竞争对手的虚假事实;组织人员,以顾客的名义,向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作关于竞争对手产品、服务质量低劣的虚假投诉;唆使他人在公众中制造有损于竞争对手商誉的谣言等。 回复: 根据您提供的内容,诋毁商誉行为是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实践中,诋毁他人商誉的行为主要包括利用散发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刊登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公告等形式,制造、散布诋毁竞争对手的虚假事实;组织人员,以顾客的名义,向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作关于竞争对手产品、服务质量低劣的虚假投诉;唆使他人在公众中制造有损于竞争对手商誉的谣言等。这些行为都属于诋毁商誉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查看原文
3诋毁商誉行为的构成要件
商誉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捏造虚假事实,散布对特定竞争对手的负面信息,以破坏其商誉、战胜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行为构成要件包括:经营者故意诋毁他人商誉,通过广告、言论等方式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社会评价。商誉诋毁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商誉诋毁行为是指在市场竞争中,行为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针对特定竞争对手,败坏其商誉,意图战胜竞争对手或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 行为人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人如果受经营者的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 2. 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商誉,战胜竞争对手,因而是以竞争为目的,其主观上的故意是显而易见的。 3. 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的行为,如通过广告、言论、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而对受到诋毁的经营者产生错误认识或怀疑心理,从而不愿或不再与之进行交易。 4. 有诽谤对象,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 5. 捏造、散布的虚伪事实会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即降低社会对商誉主体的社会评价。 因此,商誉诋毁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查看原文
4诋毁商誉行为的特征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得竞争利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实践中,诋毁他人商誉的行为主要包括散发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刊登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公告等形式,制造、散布诋毁竞争对手的虚假事实;组织人员,以顾客的名义,向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作关于竞争对手产品、服务质量低劣的虚假投诉;唆使他人在公众中制造有损于竞争对手商誉的谣言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任何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查看原文
5诋毁商誉行为如何判断
一、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需要注意的是,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二、经营者实施诋毁商誉行为。比如通过广告,网络发帖等形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使消费者不明真相产生怀疑心理,不敢或不再与受诋毁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三、主要主观目的是败坏对方的商誉,主观上是故意的。符合这几点,则可以认定为是诋毁商誉的行为,依法应受处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与诋毁商誉行为的界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与不正当竞争中的诋毁他人商誉行为都是对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侵害,具体表现形式相似,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1、行为主体。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从事市场交易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也可以是普通的消费者;而不正当竞争中的诋毁商誉的行为主体限于参与市场竞争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较为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3款对经营者解释为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因...查看原文
6诋毁商誉行为怎么处罚
商誉诋毁行为是指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经营者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誉。诋毁商誉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需受到法律处罚。但需注意,新闻单位被利用或唆使不算不正当竞争。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如果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可以认定为是诋毁商誉的行为,依法应受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誉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及救济措施 商誉侵权行为是指对他人商誉进行诋毁、损害或侵犯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商誉侵权行为,侵权人将承担法律责任。侵权人可能面临经济赔偿、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等处罚。同时,被侵权方可以采取救济措施,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申请禁令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以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商誉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保护商誉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因此,对商誉侵权行为的...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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