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申请回避时是否需要提出理由,可将回避分为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有因回避是指拥有回避申请权的诉讼参与人在申请回避时,需要提出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回避的理由。无因回避是指拥有回避申请权的诉讼参与人在申请回避时,无需提出回避的理由,即可导致司法工作人员回避。例如法国,乃是实行无因回避的典型代表。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无因回避制度,申请回避时,需提出要求回避的法定理由。
我国的回避制度起点高、操作难、实用性差,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1、法定的回避理由过于狭窄。在司法实践中,常会出现一些可能影响司法人员公正处理案件的微妙原因,但只要不属于我国法定的回避理由范畴,则无法达到回避目的。
2、对回避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利于回避制度的落实。根据规定,我国回避实施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使得回避制度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无因回避有因回避的对称。一种回避制度,即申请『到避的人毋需说明回避的原因及理由,英国对陪审官的回避即分为有因回避与无因回避两种。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享有无因回避的申请权利,被告人可要求7名陪审官回避。法国也在《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被告人或其律师、公设律师(公诉人)有权申请陪审官回避,并不必说明理由。中国不采取无因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应说明理由,并应符合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无因回避制度,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不受法定事由的限制,能够有效阻断熟人社会对司法的消极影响;也能有效弥补有因回避制度的立法不足。在我国引入该制度十分必要。虽然我国没有无因回避历史传统和观念,但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和程序公正观念不断转变,无因回避制度的引入具备了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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