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一、失地农民正常死亡补偿标准
一、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死亡职工或离退休(职)人员所在企业属七区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80元;属五市的,其供养直系亲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个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兼有上述两种情况的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二、丧葬补助费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死亡或非因工死亡时,丧葬补助费一律按1000元标准执行。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所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以丧葬费1000元为基数,10周岁以上的发放二分之一;1周岁至10周岁的发放三分之一;不满1周岁者不发放。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救济费企业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其直系亲属可享受一次性救济费,标准为10个月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以个人养老金为基数计发(按规定扣除部分补贴)。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二、职工病亡待遇
职工病亡待遇如下:1、职工病亡待遇如下:1、职工病亡赔偿,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供养的直系亲属,可根据其生活困难情况,酌情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补助;2、生活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补助标准以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城镇的每人每月发给50%;3、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40%,供养直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增加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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