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期限未到可否强制退房
时间:2023-07-24 02:24:40 46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房屋交付期限未到可否强制退房

房屋交付期限未到一般不强制退房,可以双方当事人协商退房,协商不成如果当事人仍要退房属于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房屋交付要具备的条件有什么

房屋交付要具备的条件如下:

1.经过验收后,验收结果为合格;

2.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3.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三、逾期交房怎么赔偿

逾期交房可以按照已交房款总额乘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及延期交房时间来进行赔偿。当开发商出现延期交房情况时,若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已约定延期交房的违约金金额,则购房人可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要求开发商赔偿延期交房的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n(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n(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n(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n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n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n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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