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必备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存在涉嫌实施新犯罪的可能性;
其次,行为人具有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带来现实威胁的情况;
再次,行为人可能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的活动,妨碍证人的作证或者串供;
最后,行为人存在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倾向性。
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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