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哺乳期假期及待遇
时间:2023-05-05 21:41:12 4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哺乳假假期俄及待遇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4、假期待遇

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5、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6、哺乳时间: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7、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8、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9、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

10、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期间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11、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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