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退税写材料
xx区国家税务局:
我司(厂)于xxxx年
xx月xx日开业,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x,税务登记证号码:xxxxxxxxxxx.经营地址:xxxxxxxx,法人代表xxx,会计xxx,注册资本xxxx万元,经营范围:xxxxxxxx,兼营xxxxxxxx,经营方式: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从业人数:xxxx人。
我单位xxxx年xx-xx月累计实现销售收入xxxxxxxx元,销售成本xxxxxxxx元,销项税额xxxxxxxx元,申报抵扣进项税额xxxxxxxx元,应缴增值税xxxxxxxx元,已交增值税xxxxxxxx元,期末留抵增值税xxxxxx元,期末多缴增值税xxxxxx元,期末存货xxxxxx元,税负率xx.xx%。
我单位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核算应税销售收入、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能按期报税及申报纳税,能及时组织税款入库,无欠税现象。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领购、使用、保管、缴销发票,无发票违章行为。发票存放点的安全防护措施符合防火、防盗等规定,有专职的发票管理员,有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
会计核算健全,有专职会计人员X名,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薄进行会计核算;能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明细账。
根据以上情况,特向贵局申请退还我单位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多缴增值税税款xxxxxx元。请批准为盼。
单位名称(公章)
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二、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有效期是多久
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延至180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发票开具日期起180天之内认证,可以抵扣进项税,当期够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注:如果企业清算、注销,要将没有抵扣完的留抵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增值税免征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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