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面的区别,增值税发票为可抵扣发票,有“增值税专用”字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三联式的,普通发票则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字样,普通发票两联。2、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4、发票联次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一联为存根联,二联为发票联,三联为抵扣联,第四联为记账联,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而普通发票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体有哪些
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从司法实践看,可分为三类:
(一)开票者
此类单位和个人以赚取手续费为目的,向那些并无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开票者有些是依法成立,合法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人单位,有些是仅为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伪造事实和证明,蒙混过关而成立的皮包公司,有些是本身没有专用发票使用权但通过联营等形式成为一般纳税人的经济组织(实践中有些联营体成立的唯一利益基础就是一方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权),有些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了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行虚开的犯罪分子。
在上述第一种合法主体中,大部分是偶然虚开一两次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收取一些手续费,有的是为了送人情,不收费用;而后几种则基本上是经常性的甚至是专业性的,形成惯犯或常业犯,其目的十分明确,即收取手续费,牟取暴利。
(二)买票者
此类单位和个人通过以较少的费用买到高额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销项税额,从中逃避缴纳大宗税款。这些买票者都是一般纳税人,因为只有一般纳税人才有资格抵扣税款。
(三)介绍者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中,买票者是购买发票来抵扣税款,开票者是虚开发票以赚取手续费,但双方并不能够随时随地见面成交以达到各自的目的。于是一些专门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的中介单位和人员也随之出现。他们逐渐形成相对固定的人员和地点,一方面拥有天南海北的买主渠道,另一方面又拥有卖主渠道,形成一个四通八达的犯罪网络。这些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起到了润滑剂和催化剂作用,社会危害性极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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