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以及当事人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等。当事人违反约定出租的,该合同无效,当事人需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例如返还租金、承担损失赔偿等责任。
不得出租的房屋有哪些?
南京法律网提醒承租者和出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在出租时应注意:
1、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地产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章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经抵押的,未经抵押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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