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抚养权的归属并非一成不变。
这是因为孩子的成长始终伴随着不断的变化,无论是父母双方的供养情况还是孩子本身所处的环境都有可能发生改变。
为了确保孩子能够在良好环境下健康快乐地成长,法律赋予了离婚夫妇在特定前提下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权利。
这种变更主要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实现:
首先,如果父母双方就变更抚养权事宜达成共识,则可通过签订协议的形式来完成;
其次,若是双方无法就抚养权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且仅有一方提出此要求的,这时便需另行提交诉讼解决。
当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时,法院应当支持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①对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来说,若其身患严重疾病或因伤致残从而丧失了继续抚养子女的经济和身体条件;
②对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而言,若其未履行抚养职责,甚至存在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环境已经对子女的身心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③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如果他们愿意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而后者同时具备抚养这些子女的经济和身体条件;
④若有其他充分合理的原因使得抚养权的变更具有必要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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