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请贵院受理并撤销该项婚姻关系。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缔结婚姻必须得到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同意,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对其施加压力或限制,也不得有任何组织、机构或个人对此进行干预或介入。
对于因受到逼迫而缔结的婚姻,受胁迫者有权向本院提交申请予以解除。
在此类情况下,申请人应在胁迫行为停止之后的一年时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若受害人曾遭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在重获自由后的一年内同样有权向本院申请撤销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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