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人离婚问题,主要分为两大种类别:
首先,若两人皆为军人身份,或是其中一人作为军人身份而对另一方提出了离婚申请,此时便应遵从一般的法定离婚规定来予以处理;
其次,当非军人一方提出与军人离婚时,将划分为两大亚类:
若是军人一方同意离婚,则政治机关应当提供相应证明表示同意离婚,然后双方共同前往地方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然而,若是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则原则上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但在政治机关查证并确定军人一方确实存在重大过失的特殊情况下,可允许非军人一方绕过政治机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日后,法院将依据双方之间的情感状况进行深入的调查审理,若判定离婚有效,政治机关则要协助做好军人的心理疏导工作。
而所谓“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失”,通常包括下列几种情形: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3)长期存在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次教育后仍未改正者;
以及(4)军人方在其他重大方面犯有过失,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维系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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