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来料加工的模式有哪些
时间:2023-08-08 16:03:41 2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区别主要在于:(1)进口材料,零件来源不同:进料加工项下的所有进口材料都是我们用外汇购买的。来料加工项下的进口料由外商免费提供。进料加工的风险大于进料加工的风险。(2)进出口货物的买卖双方不同:由于进料加工价格不同,进口货物的外商不一定是我成品出口的买方。进出口货物的买卖双方必须是同一外商。(3)外商结算不同:我们在进料加工项下出口货物,外商按一般贸易方式付款,我们收取外汇。而且来料加工项下我方出口货物不作价,我方只按合同收取工资。(4)退税方式不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先征后退的方式;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不征不退的方式。来料加工视为销售免税货物,因此国内消耗的材料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不能抵扣。进料加工视为销售自产货物,出口适用零税率,可抵扣购买材料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

【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八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十条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

第十二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第十三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十四条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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