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1。接受。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发出验收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书面告知企业补充材料。
2。审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审核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开发商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预售行政许可决定书,发给开发企业,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和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和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印章部门。
4。宣传。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二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提交哪些材料。
2。预售申请报告:标明申请预售商品房的基本信息(地址、建筑面积、户型、编号、面积、门牌号、工程进度、申请预售原因等)。三。商品房预售申请表。预售计划:(包括开发企业和项目的基本信息;销售价格;销售方式;销售制度和公司承诺等)。
5。销售人员上岗证(复印件)(3人以上)、商品房上市销售申请及承诺书、价格申报表。
6。网上房地产合同资格申请及商品房预售情况回执(原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房地产权证(全套复印件)。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全套复印件)(非商品房需经商品房建设规划批准)。
10。施工许可证(全套复印件)。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和工程进度计划。
12。水、电、煤等配套设施相关证书已落实:水、电、煤(气)、消防、人防、污水、环保、通信(信)等配套设施相关证书已落实;该项目被列入《住房建设计划》的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建设配套费专项收据》;7层以下的项目还必须列入《住房建设竣工配套计划》项目清单的证明。13,《关于编制门农号牌和批准使用地名的通知》。
14。与本市注册银行签订的房地产项目资金监管协议及监管证明(附账号)。15。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和工程进度现场签证报告。
16。预售房小区总体规划(经规划部门批准)和分层规划,以及小区规划对应的房屋号和建筑号。
17。分期预售商品房的项目,必须提供已核发的预售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初步合同及中标证明、临时管理规定、业委会物业管理及房屋分配信息、区房产部门出具的物业管理工作联系单及确认表。
19。国内商品房价格构成。
20。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外经委颁发的企业批准证书。21岁。搬迁项目应提供专项报告、政府有关文件或会议纪要、项目批准文件和房地产部门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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