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合并准则在实践中一些问题的思考
时间:2023-08-17 10:53:46 2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无论上述哪种情况发生,新准则似乎并不能全面解决问题。针对第一种情况,之前财政部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二)、(四)》(以下简称《问答》)中已经明确规定,账务处理时,股权投资差额贷方是指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在具体账务处理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同时,在报表处理的问题上,《问答》也明确规定了对于集团内的重大股权交易都需要按照收购法,将被购买的子公司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相关收入、成本、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现有会计政策已从规避关联交易制造虚假业绩方面做出了相关应对规定。新会计准则出于同样目的,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也在会计处理政策上提出了基本相同的规定,但在报表处理问题上,新准则提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利润表“应当包括参与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所发生的收入、费用和利润”,考虑到当前的市场环境和利益相关者的不自律行为(为利益所驱动),这样的规定也许会适得其反,实在值得商榷。假设某集团一ST上市公司全年经营持续亏损,为改善业绩,集团将一盈利丰厚的优质资产转让给该上市公司,按照新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年终合并结果将是:全年持续亏损的帽子一夜间变成了笼罩光环的绩优股,更糟糕的是,如果被并购公司上半年经营利润已向老股东派发,那留给小股东的只是一张无法兑现的旧粮票。乌鸦变凤凰的游戏损害的是信息不对称、责任不对等的小股东。且对于收购方而言,合并报表也是问题,准则规定,股权投资差额按照合并成本与合并日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而往往合并成本中包括期初至合并日的利润,如果全年合并,则底稿中的权益法核算怎么做,出现差额怎么处理

IASB关于企业合并准则的主要变化

(一)分次购并中商誉计量的简化

现行IFRS3对于分次购并的处理是分次计算商誉,即需按分次购并的次数考虑被合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新版合并准则对分次购并的商誉计量有所简化,即只需在控制权取得日计算一次商誉,合并者在取得控制权之前所获得的对被合并者的权益投资应在控制权取得日按公允价值予以计量,由此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损益。这一变化获得大多数评论回函的支持。举例来说,合并者分两次取得被合并者80%的股权,按照老版合并准则,第一次和第二次分别获得被合并者25%和55%股权的情形,与第一次和第二次分别获得被合并者55%和25%股权的情形,在会计处理上是一样的,都是分两次计算合并商誉。而在新版合并准则下,两者的处理是有区别的,前一种情形中合并者在第二次合并日方始取得被合并者的控制权,因此应在第二次合并日计算合并商誉,并在该日对此前取得的25%股权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公允价值与初始投资成本的差额进入损益;后一种情形中合并者在第一次合并日即已取得被合并者的控制权,因此应在第一次合并日计算合并商誉,此后再取得的25%股权属于控制性权益与非控制性权益之间的内部权益交易(见下文解释),不再按购买法进行处理。

(二)与合并有关的成本费用化处理

现行IFRS3要求将与合并有关的费用计入合并成本,即合并商誉中包含这部分费用。新版合并准则则要求将与合并有关的费用支出予以费用化处理,因为与合并有关的费用并非资产。评论回函对此变化的反应不一,报表编制者因该变化对收益的负面影响而心怀愀愀,报表分析者则因其在计价分析中原本采用将此类一次性支出予以剔除的调整方法而举手赞成。

(三)合并日所确认的或有对价处理发生变化

现行IFRS3对于或有对价的处理方法是若该或有对价支出将来很可能发生且能可靠计量,则应包括于合并成本,或有对价估计的后续变化作为对合并成本的调整而影响商誉金额。按照新版合并准则,合并者需在合并日考虑或有对价的概率分布按公允价值确认或有对价,合并日后或有对价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进入损益。评论回函对于或有对价后续会计处理变化的支持程度明显低于或有对价初始计量的变化。IASB解释说或有对价的初衷往往出于对未来业绩风险的分担,或有对价公允价值的变化常常源于合并后的事项及合并主体所处环境的变化,因此或有对价公允价值的变动与合并日被合并者净资产的价值无关,不应调整合并成本。同时,或有对价公允价值变动的影响常为相关特定资产或负债价值的变动所抵销。比如,合并者同意若被合并者的某一诉讼案件获得有利判决则支付额外对价,则当有利判决获得之时,双刃效应产生,一方面被合并者因有利判决结果而确认利得,另一方面合并者因额外对价增加而确认损失,颇似公允价值套期保值,因此或有对价后续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入损益。

(四)非控制性权益的取得或处置是权益交易

现行实务对于母公司取得控制权后再取得子公司股份及在不失去控制权的前提下处置子公司股份的会计处理方法至少有六种之多。新版合并准则提出统一规范,这类交易应按内部权益交易处理,即这类交易反映的仅是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之间相对权益的变化,而不涉及合并与处置问题。当然,这首先需要建立少数股权亦属于权益的概念前提,或说这一处理实际上隐含着主体观的指导思想。IASB认为这不仅是诸法之中最简便的一种,亦是唯一能恰当报告收益和权益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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