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
对企业注销中有关税收问题的思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现代企业的开业、停业、注销变化较快,笔者在日常税收管理实践中发现,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程序简单,相关法规虽明确但执行上缺乏对注销企业税收方面的制约,从而引发了一些企业注销过程中的税收问题。
据笔者统计,目前注销企业基本上没有进行清算,只有极少的国有、集体破产企业根据法律规定成立了清算机构进行了清算。随着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成为我国今后经济的主要成分,企业注销活动日益频繁,若都不进行清算,所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
为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笔者认为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格执行法律,参与企业清算。对股份制企业的注销,按公司法和企业章程规定,监督其清算过程中关于应纳税款内容,对企业欠缴税款依法行使债权人权力,必要时参与企业清算过程,审查其清算方案及清算终结报告,认真比对开业初期的财务报表与终止月份的财务报表,对企业和个人的获利行为予以征税。
二、明确注销程序,规范注销办法。对非股份制企业的注销,可作如下规定:凡年销售收入超过200万元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部门要求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算,披露纳税信息,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清算报告,税务机关才可接受纳税人的注销申请,并依据税法追缴税款;对年销售收入未达到200万元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对其经营期间的税款、罚款、滞纳金是否结清,发票、税务登记证是否缴销,存货如何处理,资产是否增值,增值后的资产如何分配等涉税信息予以披露,再据此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完善注销清算的法律法规,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清算仅仅是理想状态下的清算,我们有必要制定司法清算法,对组织清算的部门、清算组织的组成和义务、清算人任职资格,以及特别清算的条件、程序、期限、中止和终止等做出明确的规定。除因清算中发现资不抵债转入破产程序终止外,对清算确因账册遗失无法按正常程序进行下去时,在追究有关责任主体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后,确定清算终止的法定程序,以从程序上合法了结清算,防止清算长期拖滞。如对清算义务人不依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保护;清算过程中,清算主体不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清算,或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虚伪记载,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不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等违法行为,现行公司法仅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规定,而对民事责任未作任何规定。笔者认为公司解散不予清算,即直接追究出资者民事责任,则能够有效地督促公司或其出资者依法清算。
四、建立曝光制度,提高诚信成本。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非国有企业注销没有实施清算的,定期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同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把上述行为记录在案,在倡导诚信治业的今天,切实提高企业经营的诚信成本。
五、联合工商、国税执法部门共同参与清算。一是对注销企业进行清算时,工商、国、地税共同参与,根据管辖权来处理不同的经济事项,最大限度地保证国家利益。二是利用信息技术,定期与工商、国税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及时掌握纳税人的注销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反馈。三是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内部都要建立注销户巡查制度,对辖区内的注销户定期再进行清理,对注销后仍经营的企业相互通报,根据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
六、对申请注销的企业要在深度上和广度上进行清算。针对目前企业注销的现状,建议对申请注销的企业就其实际的经营期进行清算,对发现有重大偷税行为或发票违法行为可移交给税务稽查部门,达到移送标准按规定移送给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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