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低价出售行为
时间:2023-07-06 16:30:46 21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对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的,如有下列情形应予立案:

1、出让30亩以上国有土地或出让林地合计30亩以上,且出让价额低于最低价额标准的60%;

2、造成资产国有土地资产、或国有资产流失额30万元以上;

3、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4、其他严重情形。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区别

(一)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出让”是土地所有者(国家)第一次转让土地使用权;是不交纳土地增值税的。“转让”是用地单位再度转让土地使用权。是要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例如,A开发商从北京市政府手里投得一块地,后将其转让给B开发商。前一行为就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者就是土地使用权转让。

(四)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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