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票据行为、指示性抬头和持票人或来人抬头
时间:2023-06-06 15:54:32 30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从票据行为[SbordinateActsnderBill)在基本票据行为基础上产生的其他票据行为,如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等。背书是背书人与其他票据债务人连带负担债务责任的行为,是以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的行为,而持票人行使其票据上的权利,则要以背书的连续作为他取得正当权利的证明。承兑为汇票之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即明确表示同意按出票人指示付款,承兑人是承兑汇票的主债务人。参加承兑是参加承兑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偿付的行为,即汇票遭到拒绝承兑而退票或作成拒绝证书时,非汇票债务人,在得到持票人的同意下,参加承兑已遭拒绝票据的一种行为,其目的是为防止追索权的行使,维护出票人和背书人的信誉。保证为票据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履行之法律行为,即对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行为所发生的债务予以保证的附属票据行为,从而使票据的履行更为可靠,便于流通。提示、付款、参加付款,虽无行为人的签名,也属广义的从票据行为。

指示性抬头[DemonstrativeOrder]票据上允许收款人自由转让票据权利的表示。例如:付给某个特定人的指定人;付给某个特定人或指定人。指示性抬头的汇票经收款人背书后,可以自由转让。

持票人或来人抬头[PayabletoBearer]票据上规定以持票人为收款人的表示。例如:付给持票来人;付给某个特定人或持票人。持票人抬头汇票无须背书,仅凭交付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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