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并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并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原和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实行家庭承包。不适合家庭承包的荒山、沟壑、丘陵、滩涂,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户承包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可见,畜牧业可以在集体土地上进行,但集体土地又分为基本农田和非基本农田。我们需要讨论是否所有的土地都能用于畜牧业。
占用土地为基本农田的,不得占用和建设养殖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修建窑炉、房屋、墓穴、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由此可见,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种植生产,不能擅自用于养殖。
如果占用的土地是非基本农田
符合相关规定,就可以建农场。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养殖场家禽养殖场及必要配套场所用地属于设施农业用地。由于设施农业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根据农业用地管理,相关建设不需要城乡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案土地所在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占用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农民可以不经建设用地批准,直接在其上兴办养殖场。综上所述,集体土地能否建养殖场不是一般的理论,需要具体分析。
接到强拆通知后如何维权?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或多或少会遇到征地拆迁的问题。被拆迁人法律意识不强,主观冲动。他们往往容易走入死胡同,甚至采取极端措施对抗拆迁方。争取本该属于我们的权利不是不对的,但我们必须合法、合理,使用正确的方法。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是最明智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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