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学者普遍关注的“公司合并、分立程序过于繁琐”的问题,修订草案作了两方面的修改:一是简化公告程序,二是增加规定“股东对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而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公司不清算即解散,进而逃废债务”的问题,修订草案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设立登记的,应依法组织清算后解散”,“公司在清算期间视为存续,继续承担相关法律义务”,“公司清算未结束的,股东不得设立新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
此外,现实中有部分公司确实经营严重困难,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但又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对于这种情况,修订草案规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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