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二)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三)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五)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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