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关于合同可撤销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合同可撤销的规定如下:
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第三方实施欺诈,使合同的一方在上当受骗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而合同的另一方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4.一方以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合同的;
5.一方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6.显失公平的合同。
7.赠与合同中,动产尚未交付,不动产尚未过户的,或者受赠人失去生活能力的。
8.附条件赠与合同或遗嘱中,受赠人未履行义务的。
二、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相同之处,如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而使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但是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三、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有什么区别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
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合同无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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