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构成工伤的,可以向事故方主张赔偿,也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4)安装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五)不能自理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
(八)因工死亡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一)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每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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