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动产进行抵押的,抵押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在抵押物上享有他物权(如留置权、质权或其他抵押权)时,那么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而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则取得了这种对抗效力。
一、特殊动产抵押未登记有效吗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动产抵押虽然未登记,但符合如下条件就合法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抵押合同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车辆抵押合同生效条件
车辆抵押合同自抵押合同自设立起生效,但是抵押权人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则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签订抵押合同之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未登记的抵押合同有担保效力吗
未登记的抵押合同有担保效力。只要依法签订的抵押合同都是有法律效力的。而需要登记的是抵押权,如未登记,就无法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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