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远不要签署空白协议。不管拆迁方说得多么有吸引力,补偿条款多么慷慨,空白等于零。拆迁方事后填写的补偿金额肯定不是它说的那样。被驱逐的家庭无权谈论拆迁补偿问题,只能被动地被操纵。
有时,为了督促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办公室口头承诺给予较高的拆迁补偿,但协议中并未体现出来,这显然严重侵犯了被拆迁家庭的合法权益。因为口头承诺非常不确定,书面协议确实是白纸黑字写下来的,不能依赖。尽管口头和书面协议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口头协议往往没有证据证明它们,这使得即使在法庭上也很难获得支持。在这方面,强烈建议搬迁户必须在协议中落实所有搬迁补偿事宜。只有这样,在后期寻求律师的干预和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利时,才有证据和法律可循。
一、拆迁不合理去哪里投诉
房屋拆迁补偿的维权取决于是在签订拆迁补偿配置协议之前还是之后,如果没有签订拆迁补偿配置协议,双方对房屋面积、性质、补偿标准、补偿项目等有分歧,发生纠纷需要维权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听证、协商、申请协调、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如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协议一方不按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房屋拆迁补偿维权往往涉及复杂的问题。遇到这样的问题,最好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
二、签订补偿协议后当事人能反悔吗
1、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中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
3、具有下列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1)重大误解: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显失公平:如果拆迁当事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显失公平,拆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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