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和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偿所得征收、免征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所得:用人单位(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生活补贴和其他补贴),其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多余的部分,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个人在获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基本费和失业保险费,在计算和征收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二)《通知》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获得的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规定,考虑到个人一次性获得的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被辞退人员一段时间内不得有固定收入一段时间内,对于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获得数月的工资和薪金,并允许在一定时间内平均。具体平均法为:将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在企业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超过12年的,应根据12计算(III)经济补偿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经济补偿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总收入-上一年当地雇员平均工资的3倍-实际支付的社会福利税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单位工作年限-个人所得税扣除35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公司实际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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