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重整失败怎么办
因重整失败而导致破产重整程序终结的,法院除裁定破产重整程序的终结外,还应根据关系人申请或依职权随即作出企业破产的宣告。法院作出上述终结破产重整程序的裁定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还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有关裁定事项。交易所根据法院对破产重整程序的终结裁定撤消对恢复正常经营的破产重整上市公司股票的特别处理,或根据法院作出的企业破产的宣告和《股票上市规则》对被宣告破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的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重整失败的破产重整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
二、法律规定的企业重整失败的情形
1、重整期间内,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可能的;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的;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
4、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
5、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关系人会议通过且未获法院批准的;
6、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未获人民法院批准的;
7、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
企业重整失败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三、破产清算、重整顺序
1、横向的并列关系。根据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具有相对独立性,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
2、纵向的包含关系。在提出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当事人可以提出重整、和解。和解、重整成功,则完全结束破产程序,如果和解或重整不成功,或和解协议与重整计划不能被法院认可,则人民法院直接裁定宣告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和解程序以及破产重整程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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