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不登记质押合同有效吗,质押合同的特殊生效要件
时间:2023-04-18 16:01:34 4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质权不登记质押合同有效吗

质权并不一定要登记才设立,以动产质押的,质权自交付动产时生效。但如果质押需要登记的财产,质权自登记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质押合同的特殊生效要件

质权的设立,通常都是以合同进行的。

当事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在实践中应注意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

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只要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即随之生效;

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

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

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所以质权设立不一定要办理质押登记的,但需要登记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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