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非流动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通过虚假迁出或不迁出而进行避税的活动。人的非流动避税可以具体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住所的虚假迁出,另一种是住所不迁出。
住所的虚假迁出是指从法律上看,跨国纳税人已迁出了高税国,但实际上并没有在其他任何地方取得住所。一个高税国的跨国纳税人,哪怕他实际上是该国居民,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不是这个国家的居民,就可以减轻甚至消除其国际纳税义务。
这种手法之所以容易成功,是因为各个国家关于住所或居所的概念不一致,解释也不一样。这个国家的解释可能是居住不少于183天,都应看作在该国有居所;那个国家的解释可能是任何在该国有永久性住所的都应看作在该国有住所;还有另一个国家的解释可能是必须满足各种社会的和财政经济的条件,才能看作在该国有住所。
住所不迁出高税国是指跨国纳税人从法律上看没有迁出高税国,只是在其他低税国建立信托财产或其他信托关系,以此来逃避纳税。跨国纳税人通过建立信托财产,可以既不用真正迁出高税国,又不用虚假迁出高税国,而是仍然留在高税国,只是信托人在某个低税国管理其资产和所得,以创造机会逃避税收。例如,一个高税国的跨国纳税人,可以在某个免征所得税和遗产税的国际避税地建立一个以避税为宗旨的个人持股信托公司。由于这种个人持股公司的50%的股份是被5个或5个以下的个人股东所持有,因此跨国纳税人就很容易利用其亲属的化名来顶替这些股东,从而控制这个个人持股公司;然后,他就可以把在高税国的财产信托给这家公司经营,并逐步将在高税国的财产及其经营所得转移到低税国,以逃避部分或全部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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