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协商虽然是在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但也须遵循一定的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所以,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种方式.再者,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也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基础上达成。(2)合法原则。分清是非是协商解决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标准是继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规定。经协商达成的协议本身也要合法,否则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这种协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护。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由于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不需经过别人的调解,更无须诉诸法院,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同时,由于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因而能够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以上则是针对遗嘱继承纠纷案例的解决了,希望有所帮助!
第20期话题:遗嘱继承纠纷案遗嘱继承
[导读]
父亲先于祖父祖母去世,祖父祖母留下的财产该由谁继承?是父亲的儿子还是父亲的兄弟?这涉及到遗嘱继承的问题。
遗嘱继承是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要求,确定被继承人及继承遗产的份额。靖城镇某村村民刘满怀,与老伴王玉芳共生育三子一女。长子刘建明、女儿刘建华70年代即去外地工作。1981年刘家建造了三间七架梁平房。建房时,长子、女儿已成家多年,但时常寄钱给家中。次子刘建浩、三子刘建荣尚未成家,但都有工资收入。房屋建成后,次子、三子先后在新建房屋中结婚,各使用1间半房屋,并于1985年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刘满怀夫妇则到一公司当门卫并居住在公司。1996年,王玉芳病逝。同年,三子在他处另建了两间楼房。
2000年刘满怀自书遗嘱一份,该遗嘱第一条称:我建造的平房三间(指1981年建造的三间七架梁平房),西首一间半给长子;东首一间半给女儿,宅基地随屋分割…。同年11月,刘满怀凭遗嘱为长子、女儿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证。2003年12月,刘满怀病逝。三子与兄、姐就该房的产权发生争执。长子、女儿认为,这房是我们按家父所立遗嘱继承的,且已办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对此房我们有所有权。三子认为,这房是我出资建造的,也办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家父立遗嘱将我的合法财产处分给我兄、姐,侵犯了我的财产所有权。今年5月,刘建荣起诉要求确认该遗嘱第一条中的内容部分无效。(本案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问题:1、讼争的房屋是家庭共同财产还是刘满怀的个人所有财产如果是家庭共同财产,共有人有哪些
2、刘满怀的遗嘱对讼争房屋的处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无效,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
遗嘱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征求继承人的同意,而且由于遗嘱继承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为,遗嘱必须由遗嘱人本人亲自做出意思表示,他人不能代理。继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巧顾遗产继承权栏目为您介绍了遗产继承的法律常识,与需要的朋友们共享。另外,还有遗嘱继承等相关内容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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