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条例属于工伤的情况: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等等。
【新工伤条例全文】接轨社保法
在这次的修改意见中,除了扩大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之外,另一个比较引人注目的变化是,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无论和现行规定还是和征求意见稿相比,因工死亡的一次性补助金都大幅度提高,且打破了地区限制。
目前工伤保险基本上是县级统筹,各地经济发展差异大,使得平均工资差距巨大,由此带来工亡补助金的差距。国务院此次修改后,工亡一次性补助金将消除上述差距,实现全国同命同价。
侯继标告诉导报记者,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国家的现行标准是依据上年度该地区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来算,赔偿48个月到60个月的工资。征求意见稿则提供了两个方案,分别为60个月至80个月,48个月至60个月。但如果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标准计发。而现在则是以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赔偿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09年,山东省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2.7898万元,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万元。若按原标准,山东职工一次性工亡的补助金最多不到15万元,若按新标准,则要补助34万余元。侯继标说,两相比较,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将近一倍多。他认为,这个变化也是这次修改最彻底的一点,把原来应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现在列入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这样有利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待遇,也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更重要的是,这样就和《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内容接轨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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