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买受人迟付的风险转移规定
时间:2023-06-20 10:20:07 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因买受人迟付的风险转移有以下规定:标的物的风险一般自交付时起转移,如果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则买受人需要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一、提存对债权人的法律影响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再负担。提存期间,标的物如果产生孽息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后,利息不再计算,债权数额确定。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

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

三、合同签订后房屋毁损的后果是什么?

合同签订后房屋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首先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约定优先,没有约定的再按照法律来判断。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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