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误解的司法解释判断标准是什么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
当事人针对同一物订立合同,但对合同标的物本质或性质认识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比如将出租误认为出卖,将借贷误认为赠与,将镀金的物品当成是纯金的,不过,当事人自愿承担错误的风险的,不宜按重大误解处理。
2、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误解
如将甲公司误认为乙公司而与之订立合同,尤其在以信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信托、信贷、委托、寄存等;在以感情及特殊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等;在以特定人的技能为基础的合同中,如演出,在上述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当事人的误解更是属于重大误解。而在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如现实买卖,有时对当事人的误解不会给误解者造成损失,甚至不会造成较大损失,则不构成重大误解。对要求特定履约能力的合同(某些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对身份发生认识错误也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特定履约能力是一个很难把握的问题,一般应指当事人拥有某种特定技术、特定设备、能够完成特定的行为。比如,甲方欲获得乙方的某项专有技术的实施许可,而丙方的单位名称与乙方相近,故甲方与丙方订立了专有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丙方虽然也拥有该项专有技术但实施条件太差,且没有后续开发能力,履行的后果将使甲方遭到惨重的损失,此时甲方可以对主体产生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3、对标的物的误解
对标的物的误解,包括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误解。
(1)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误把轧铝机当作轧钢机购买,将二锅头当作茅台酒购买。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会使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属重大误解。
(2)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原作购买,将钻石当作普通石头出卖等。倘若标的物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或重大利益,则产生误解时,必使误解者的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者使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故应作为重大误解对待。非此情况,则应认为一般误解。
(3)对标的物规格的误解,如误把千吨水压机当作万吨水压机等。这种误解也可以视为对标的物品种、质量的误解,在给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时,构成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会给误解者造成重大损失时,也构成重大误解。
二、重大误解认定标准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可撤销合同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3、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明显违背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一方当事人称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三、重大误解的特征
关于重大误解,法律及司法解释给予了明确的界限,在民法理论上,重大误解又称为错误,重大误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认识的误解,这个错误的产生式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内心表达意思缺陷,双方产生的认识错误,当事人的意思真实与其内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沟通、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
2、内容的误解。是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比如地域差距,中国的语言博大精深,同一个词语在不同的地方意思就不一样,给予地域或民俗不同等原因订立的合同,可以算重大误解,不过,还有个限制条件,这个重大误解的内容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认识发生误解,才能够成为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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