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的适用会导致合同终止,为了不使得交易双方滥用情势变更以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所以对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规定。本文将详细介绍关于情势变更发生以后的该怎么办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方面,根据《合同法》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参考《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在其第26条规定了情势变更条款:“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正确地把握其与商业风险、以及不可抗力的区分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合同纠纷指导意见》指出,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人民法院仍应遵循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非简单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根据规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产生的法律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变更合同内容,消除显失公平的结果,使合同在公平基础上得到履行;二是解除(或终止)原合同关系,并免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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