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合意。以这种方式变更合同实质上就是成立新合同以取代旧合同,故而合意变更合同的程序,应该遵循合同订立时的要约承诺规则,而且变更后的合同内容欲发生法律效力,也应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
2、法院或仲裁机关的裁决。因情势变更的出现,当事人一方可提出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变更要求,但他并不享有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原合同没有履行,可以适用裁决的方式予以变更;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可裁决变更。
审理商事合同纠纷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需要注意些什么
对当前形势下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三个问题:
一、关于对无法预见主张的审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关键要件之一是在合同成立之后出现了当事人缔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重大变化。需要注意的是,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主要是一个日益发展、逐步演变的过程。在该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在审判实务中对于当事人提出“无法预见”主张的,法院应慎重审查。
在确定是否可预见时,应审查三个因素。
1、预见的时间。预见的时间应当是合同缔结之时。
2、预见的标准。该标准应为主观标准,即以遭受损失一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为准。
3、风险的承担。如果根据合同的性质可以确定当事人在缔约时能够预见情势变更或者自愿承担一定程度的风险,则自无运用情势变更之余地。例如,合同标的物是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或者是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通常不宜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二、关于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虽不易区分,但两者在风险的固有性、风险可预见性、风险的可归责性等方面并不相同。法院在衡量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注意考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预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三、关于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如果当事人经过诚信地再交涉后仍然无法改订合同而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在利益衡量方面应当认识到,司法解释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并非单向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单方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格局。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人民法院仍应遵循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
在发生了合同纠纷后,双方私下无法协商解决,受损失的一方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院在审理时要充分的考虑双方的利益均衡,公平的调整双方的利益,从而保护利益受损一方的利益。当事人在法院判决后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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