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租人应担保第三人对租赁物不得主张权利,从而保证承租人能够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
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发生了第三人就租赁物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的事实。这一事实的发生是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前提。
(2)第三人就租赁物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的事实发生在承租人租赁期间。第三人主张的权利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应当指出,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并不一定引发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如果第三人仅仅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而不进一步实现权利,则不发生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有人认为,第三人就租赁物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的事实发生在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之前,才会发生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我们认为,这一说法是值得商榷的。在租赁物交付之前,当事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导致承租人无法取得租赁物使用收益的,可能发生出租人的履行不能,此时由其承担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即可。况且,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第三人即使主张权利,一般也不会向承租人主张,而是向占有租赁物的出租人主张。
(3)承租人于合同订立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
(4)承租人在第三人向其主张权利时,及时通知了出租人。
在具备上述条件时,出租人就应当向承租人负租赁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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