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接到的拆迁问题咨询中,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当事人所在地的拆迁补偿标准自我感觉很低,究竟是否合理?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其实很难根据单一的数额来界定究竟是否合理,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并非是全国统一的,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均不相同,而对于制定补偿标准的政府及提供参照价值的评估机构来说,也是综合考量许多影响因素,并结合征收范围临近地块的价值等方面,才最终制定出征收决定及补偿标准。
一、由律师审查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若是当事人认为当地的补偿标准低,则可以委托律师,向政府申请公开其作出的征收决定、补偿标准及相关批准手续,从头审核其制定过程是否存在违法或不合理的情况,并结合周边的房价等标准,最终才能得出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的答案。
二、可能会强制达成补偿协议
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的当事人,通常情况下在短时间内也不能和拆迁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但政府规划的拆迁期限并不可能无限延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如何维权
而此时我们应当如何维权呢?通常有两种处理方式:
①60天内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②6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审查如下几个方面:
1、审查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申请人必须是房屋的被拆迁人;
2、审查拆迁人的拆迁资格,是否领取拆迁许可证,以及是否按照许可证规划的拆迁期限及范围内实施拆迁;
3、审查房屋是否经正当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的项目及最终作出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审查行政裁决的内容及程序是否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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