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补偿方案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等。
市、县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补偿的宣传和说明工作。
依法被征收的,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向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告。二是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费如何计算:补偿拆迁费用的5%:补偿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被征收人认为损失超过5%的,可以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标准对评估结果进行补偿。过去,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以被拆迁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水平为标准,对拆迁范围内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在册人员给予6个月的补偿。
承租人的补偿标准提高10%
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补贴收付承租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承租人90%的补偿,被征收人10%的补偿。原来的拆迁政策是补偿80%的承租人和10%的业主。
被征地村或村组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同等价值的产权房进行置换。(2)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建安重置单价合并为新建+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底价+价格补贴)×价格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3)被拆迁房屋采用重置法评估的,应当按照重置单价合并成新的评估方法,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同一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迁住房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被征收的村庄或者村民小组制度的补偿安置:
(1)对未在城镇转户的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2)具备在易地建房的条件方式,并申请在中心村或居住区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助。(3)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建安重置单价合并为新增+价格补贴)×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上新房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于不具备异地安置房建设条件的地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互换与货币补偿价值相同的产权房。被拆迁人不得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原则应该是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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