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城中村改造补偿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等。
市、县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补偿的宣传和说明工作。
依法被征收的,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以后会公布的。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是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时应注意什么?1检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必须与法人签订拆迁协议,否则签订合同将面临因主体不明确、主体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能力而无法履行的风险。比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等组织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拆迁一完成,就撤了,找不到,更谈不上将来的履约问题。
2。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该明确。很多被拆迁人都是第一次经历拆迁。他们对如何约定合同的细节没有经验,经常签订的合同内容不明确,给以后的履行过程带来麻烦。拆迁协议中较为重要和明确的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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